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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协议(回购、解除股权激励阶段)

作者: 来源: 日期:2024/6/3 21:22:02 人气:46 加入收藏 标签:股权激励协议(回购、解除股权激励阶段)

激励股权回购通知书

请填充先生/女士(激励对象):

根据股权激励协议及相关制度,现就激励股权回购事宜通知如下:

一、回购事由

1.鉴于下列事由:

请填充

2.您与公司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中有下列约定:

股权限制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回购乙方全部或部分已行权股权:

(1)非因乙方过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

(2)因乙方离婚导致股权争议其配偶要求成为股东的;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股权限制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视为乙方过错,公司有权回购乙方已行权股权:

(1)乙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2)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股权限制安排或相关约定的。

3.因为上述事由,公司决定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对您的下列激励股权实施回购:

激励股权数量: 股。

对应公司股权比例: %(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 元)-仅指本通知发出之日。

4.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约定,回购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公司将向

您的账户支付该价款。

二、手续办理

请您于收到本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签署相关回购手续。

但是,如果您拒绝配合或未办理上述手续,并不影响本次回购生效,您的激励股权自上述

手续办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被收回);公司有权根据《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直

接安排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操作(如需要)以收回激励股权。

三、股权激励后续处理

鉴于本通知列明的事由,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与您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您的期权

资格丧失、全部期权失效,未行权的期权(无论是否已经符合行权条件)均失效不得再

要求行权。

四、其他说明

如有疑问,可联系下列人员:

联系人: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特此通知。

时间: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合同

甲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相关法规及《股权激励协议》,就甲方回购乙方所持公司股权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

遵守。

1.股权激励安排

根据股权激励协议与相关安排,通过乙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的方式回购乙方持有的激

励股权。

2.标的股权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

万元)(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受让该标的股权。

该部分标的股权目前系由甲方代持。

3.转让价款

3.1.根据已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本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2.自本合同签订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转让价款。

3.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4.交割

4.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取得标的股权,乙方即丧失标的股权相关股东权利。

4.2.如有需要,乙方应立即配合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相关备案手续,乙方授

权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代表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5.股权激励后续处理

乙方确认,乙方与甲方、公司所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在本合同签署后即解除,相应期权均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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