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股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激励对象):
身份证号码:
丙方(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相关法规,就丙方授予乙方期权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
1.定义
除本协议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协议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1.1.期权:公司授予乙方在符合行权条件时,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取得公司一定数量股
权的权利。
1.2.行权:激励对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或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
1.3.行权日:激励对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购买或取得公司股权的时间。
第二部分 期权安排
2.期权授予日
2.1.期权授予日为:本协议签订之日。
3.期权数量
3.1.丙方 %(百分之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
下称“标的股权”)。
上述为乙方被授予的全部期权数量;具体行权的数量则需要依据本协议约定,按照本协议
约定的条件行使。
4.行权价格
4.1.行权价格:丙方授权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行权价格购买标的股权。
上述行权价格为标的股权的全部对价;实际行权时应支付的价款则按照实际行权数量占标
的股权的比例相应折算。
5.标的股权来源
5.1.标的股权来源于甲方持有的丙方的股权,由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
第三部分 行权条件
6.行权条件
6.1.截至行权日之前,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乙方可对获授的已成熟期权进行行权:
6.1.1.拟行权期权已成熟;
6.1.2.乙方未丧失期权资格;
6.1.3.满足本协议中约定的特别行权条件。
7.期权成熟
7.1.成熟期
乙方被授予的期权成熟期共4年,分3期成熟:
第1期为2年,期权成熟比例为50%;
第2期为1年,期权成熟比例为25%;
第3期为1年,期权成熟比例为25%。
第1期成熟期自期权授予日起算。期权分期成熟的,前一期届满后第二日起即起算后一期
。
7.2.成熟条件:乙方在成熟期内持续与丙方保持劳动关系。乙方在期权成熟前离职的(无
论何种原因),未成熟的期权不再成熟。
7.3.成熟期顺延:如乙方在成熟期内请假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
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除外),单次请假超过15个工作日或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
的,则期权成熟期间应按请假天数相应自动延长。
7.4.加速成熟:经丙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同意的,期权可以加速成熟。
8.期权资格丧失
8.1.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期权资格自动丧失:
8.1.1.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
8.1.2.乙方违反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
8.1.3.故意或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上损害的。
8.1.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2.乙方期权资格丧失时,甲方、丙方有权与乙方解除本协议,乙方未行权的期权(无论
是否成熟)全部失效,乙方不得再要求行权,亦不得向公司要求任何补偿。
9.特别行权条件
9.1.截至行权日之前,本条约定的特别行权条件必须满足乙方方可行权;不同条件下行权
数量发生调整的,公司将依据约定确认乙方可行权的期权数量。
9.2.特别行权条件
9.2.1.关于乙方的特别行权条件
若乙方最新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则乙方已成熟的期权可全部行权;
若乙方最新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的,则乙方已成熟的期权可行权 %(百
分之 );
若乙方最新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则乙方不可对已成熟的期权行权。
9.2.2.关于丙方的特别行权条件
截至行权日之前,丙方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两年每年增长20%以上。
9.3.特别行权条件未满足时的处理
9.3.1.特别行权条件全部或部分未满足时,乙方不得要求行权;已成熟但不能行权的期权
应推迟到符合特别行权条件的下一期权行权。
9.3.2.如按照约定可部分行权的,乙方可就该部分期权进行行权,已成熟但不能行权的期
权应推迟到符合特别行权条件的下一期权行权。
第四部分 行权安排
10.行权时间
10.1.公司将在乙方具备行权条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行权手续。
11.行权手续
11.1.公司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考察乙方是否具备行权条件、具体行权数量等并作
出安排。
11.2.行权办理:乙方应根据公司通知,在公司要求的时间内,支付行权价款,并按行权
通知上的要求填写、签署相关文件,将文件提交至丙方。乙方办理完成该类手续并支付行
权价款之日,即为行权日。
11.3.未行权的处理:已成熟而未行权的期权可累积至下一年度行权。但无论何种情况,
在对最后一个成熟期所对应期权进行行权后,未行权的期权将失效,乙方不再对未行权的
期权享有任何权利。
12.权利的取得
12.1.在行权前,乙方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且乙方不得对获授的期权进行任何处置,包
括但不限于不得赠与、转让、分割、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12.2.自行权日起,乙方取得已行权股权的分红权,其他股东权利按本协议中“委托持股
”部分的约定行使。
在行权日前丙方已经产生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仍由甲方及丙方其他股东依法享有。
13.重大变更
13.1.重大变更是指公司的下列变化:
13.1.1.公司作出启动上市或挂牌程序的决议;
13.1.2.公司作出改制为股份公司的决议;
13.1.3.公司发生收购、并购或股权结构需作重大调整;
13.1.4.公司需搭建、调整或解除VIE架构;
13.1.5.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公司股权结构、性质的重大调整。
13.2.当公司将出现重大变更时,丙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将重大变更
通知乙方。对于已经达到行权条件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应在丙方规定时间内行权。对于尚
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期权,应予以注销。
13.3.公司发生重大变更时,公司有权要求对乙方激励股权进行适当调整。
13.3.1.调整方式包括:要求乙方通过持股机构间接持股;因搭建协议控制(VIE)结构而
将激励股权变更为境外公司的股权期权;股份分拆;调整为股份公司的股份等。
13.3.2.公司同意,调整方式将遵守下列条件:对所有激励股权都采取公平的作法;有利
于公司发展;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13.3.3.乙方同意配合公司作出的上述调整,包括配合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如乙方不同意配合,则丙方有权要求按“过错性股权回购”的价格回购乙方全部激励股权
。
13.4.如在发生重大变更前乙方已处置激励股权的,乙方应确保受让方接受本条的约定,
配合公司的相关调整,包括配合签订相应变更协议。
13.5.发生本条约定情形的,本协议其他与本条款存在冲突的事项,以实现本条款约定为
准。
13.6.无论是否在股权限制期内,本条约定均有效,直至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第五部分 委托持股
14.委托持股
14.1.委托持股
14.1.1.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在取得激励股权后仍作为激励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代为行使相
应股东权利,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
14.1.2.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开展以下事务:由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上具
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
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目标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