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上市挂牌辅导: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1.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
上市辅导业务总监电话 13621039598 微信同号 ,31678579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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